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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32期 如何拆穿转让方是影片版权方身份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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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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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32期 如何拆穿转让方是影片版权方身份的谎言?
【原创】文/汐溟
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有时会在合同中作出其身份系影片版权方的承诺。该身份性承诺对受让方作出投资决定有一定意义。因为该权利身份表明转让方对影片享有版权,进而对影片项目有实际的参与权及控制力,对受让方的投资安全会有更好的保障。如果转让方的版权方身份性承诺虚假,受让方若放弃撤销权并保留合同效力的情形下,转让方无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对转让方版权方身份的审查,涉及到版权链的问题,应遵循严格的原则,链条应该严密,否则,转让方的版权身份便有瑕疵,也便构成违约。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将一部印度影片的收益权转让给原告,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是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版权方或拥有相关合法授权方。这是被告对其版权身份的承诺。原告签约时并未对其版权身份进行审查,合同履行中,发现“猫眼”等平台中该影片的出品方有多家,但唯独没有被告,于是对被告的版权方身份产生怀疑,要求被告提供版权方身份的相关证明。被告拒绝。后原告起诉,诉讼中被告出示了其版权链文件。根据其版权文件,可以梳理如下链条:
一、2018年7月30日,印度公司方甲出具授权证书,表示其系本影片戏剧权的持有人,将本影片发行和转授权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印度公司乙,以便在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本影片。
二、 2018年7月30日,乙出具授权证书,将本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国内公司丙,以便在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本影片。授权性质:专有授权,可以转授权。
三、2018年7月12日,丙出具授权证书,将本影片发行和转授权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国内公司丁,以便在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影片。
四、2019年3月20日,丁出具《电影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说明》称:其与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签署了本影片联合投资合同,被告占总投资份额的40%,丁作为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的版权所有方,许可被告将投资合同项下所持有的40%份额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得损害丁的任何权益。
以上三份授权书属于典型的版权文件,丁的说明严格来讲所涉内容不包含版权,本文认为并非版权文件,而是收益权文件,通过该说明,丁同意被告可以对外转让影片收益权。版权与收益权性质不同,丁的说明不能证明被告对影片享有版权或获得了版权的授权。因此,在丁与被告之间,版权链就已经断裂了。对于丁的版权方身份,可以按时间节点来梳理:
一、2018年7月30日,本影片版权持有人甲将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乙,授权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二、2020年7月30日,乙将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丙,授权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三、2018年7月12日,丙将影片发行和转授戏剧权的专有权授予丁,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通过上述时间节点,可以发现如下事实:丁在2018年7月12日取得了丙的授权证书,但在此时间点,丙尚未取得乙出具的授权证书,也就是版权链在丙这个环节出现了断层。丁取得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但本影片的转授权方乙及丙取得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丁取得的授权期限起始时间2018年6月30日,早于转授权方乙和丙取得的授权期限起始时间2018年8月15日。
因此,丁获取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