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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垫付影片制作费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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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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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垫付影片制作费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费用应如何处理?
【原创】文/汐溟
双方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影片,共同投资,共同负责影片的拍摄与制作。尽管约定共同负责,但也会分出主次,尤其是在双方的制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别时,为提高效率、保证影片质量,往往是由一方来主导,而另一方负责监督和协助,特殊情形下,一方的主导程度过高,实际具备了承制方的身份,属于事实上的影片摄制单位。主导影片拍摄制作的当事人也决定着影片的支出方向,在拍摄制作中,人员的选任、费用及酬金的确定等事宜,主要由该方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财务管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够明确、具体,而主导影片拍摄、制作的当事人基于信任“滥用”财务支出权,为影片拍摄制作支出费用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那么,所支出的费用应如何处理?由支出方自行承担还是计入影片成本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笔者处理过一起该类纠纷。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联合出品影片,被告投资比例高于原告。双方约定以被告名义开设由双方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户,双方共同负责影片的拍摄。但履行中,双方对共管账户的约定并未严格履行,因为拍摄与制作所涉的相关合同是由原告签订,所涉费用也由原告支付。而且,因为被告并无电影制作经验,第一次投资电影,其没有拍摄、制作电影的能力,所谓的“共同拍摄、制作”也未实际履行,影片的拍摄、制作工作始终由原告主导,严格来讲,是由原告单方拍摄、制作。因为拍摄阶段即超支,杀青后双方以“分配说明”的形式对已经发生的支出和将要发生的支出予以确认。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原告委托两家后期制作公司完成影片的后期制作,仍以单方名义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后期制作费。后期制作费与双方在开机前的支出预算表中对应的后期制作费及“分配说明”中待支出数额相当,并未超支。影片制作完成后报审,获得了公映许可证。此后,因为影片近四年时间未发行,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被告对两家后期制作费中的一家支出不予认可,不同意作为投资款退还,理由是其对该项支出并不知情。
笔者认为,原告的该笔制作费具有投资款的性质,属于原告对影片的投资,在合同解除时,被告应该退还给原告。试论如下:
第一,应先明确原告的该项支出是为了满足谁的利益、实现哪一方的价值?易言之,原告的该项支出是否是为了私利,满足自己的利益。因为即便不考虑合同关系,还可能涉及无因管理之债。这涉及到原告支出行为的正当性。如果原告的支出是为了单纯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即便有合同关系,也可能构成违约,另一方也有权拒绝承认。该案中,原告在与后期制作公司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后期制作的影片是涉案影片,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发票佐证。原告支出该笔费用是为了完成影片的制作,不单是为自己,也包含了被告的利益,被告也是受益人。在合同解除、影片版权归属于被告的情形下,让原告单方承担该项支出,免除被告的负担,对原告显然不公。因此,原告的支出具有正当性。
第二,影片完成后期制作报审成功,获得了公映许可证。这就说明原告委托的后期制作公司制作质量没有问题,完成了制作任务,实现了原告与被告的制作目标。反之,如果影片未获公映许可证,且未获原因可以归咎于该项支出相关的后期制作公司,则即便原告的动机正当,结果且失当,欠缺合理性。前述事实表明,原告的该项支出具备合理性。
第三,原告后期制作的支出总额与预算中数额相当,即在预算表中已约定未来后期制作的总额,该数额在杀青阶段的“分配说明”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原告的该项支出及其费用总额并未超过双方对影片后期制作阶段应发生费用的总额的限定,且基本相当。因此,该项支出合理。
第四,从合同依据判断,双